发文机关: | 钦州市人民政府 | 成文日期: | 2019-02-2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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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 题: | 关于同意调整浦北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批复 | ||
发文字号: | 钦政函〔2018〕154号 | 发布日期: | 2019-02-22 |
浦北县人民政府:
《关于调整浦北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请示》(浦政报〔2018〕184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批复如下:
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》和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》有关规定,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进行调整。调整后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:
(一)小江街道、江城街道1元至5元;
(二)张黄镇、寨圩镇、乐民镇、福旺镇、龙门镇、北通镇1元至3元;
(三)六硍镇、平睦镇、官垌镇、三合镇、白石水镇、大成镇、泉水镇、安石镇、石埇镇1元至2元。
调整后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自2019-02-22起施行。
二、请你县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,严格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征管,依法治税。